Avada Wordpress theme nulled

ART裁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就合伙企业分配收入纳税,ATO立场获支持

Home/schinda news/ART裁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就合伙企业分配收入纳税,ATO立场获支持

澳大利亚行政复审法庭(ARTA)近期就一宗涉税争议案件作出裁定,支持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决定:即使纳税人已退出合伙企业,仍须就此前达成安排下的分配收入缴纳所得税。这一裁定对会计师、律师等以合伙形式经营的专业人士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案件背景

案件的申请人为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前合伙人,其合伙身份持续至2016年10月30日。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后,分别在2018、2020和2021财年为其申报了共计62,602澳元的收入。

申请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在相关年份并非合伙人,也未实际收到该笔收入,因此不应就此纳税。他据此根据TAA 1953第IVC部分提出异议,但遭ATO驳回。

???? 争议焦点

  • 申请人观点:不再是合伙人,无权享受合伙企业利润,未收到任何分配收入,不应纳税。
  • ATO立场:根据合伙协议及退伙契约,该笔收入虽发生在退伙后,但仍属于申请人,应视为其应税收入。

ATO还指出,问题不在于申请人是否“收到”这笔钱,而是这些金额是否按其意愿“为其利益处理”或“按其指示处理”,这正符合《1997年所得税法》第6-5(4)条的定义。

???? 合伙协议中的关键条款

合伙协议附表(Schedule 15)明确,在某些财年内需摊销税务时间差。根据第2.9条,退出合伙人需在2018至2022财年内申报这部分差额作为应税收入。申请人在当年签署了该退伙契约。

????⚖️ 法庭裁定

ARTA法庭作出如下裁定:

  • 申请人在2016年后虽不再实际参与合伙企业经营,但仍承担合伙协议下的持续义务;
  • 他在税法上的合伙关系并未终止;
  • 所得收入符合 ITAA 36 第 92 条,应计入应税收入;
  • 收入无需实际收取,只要“为其利益而处理”即视为收到。

最终,法庭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ATO的评税“过高”,裁定其在2018、2020和2021财年应纳税,并认定ATO驳回其异议的决定“是正确的”。

 实务提醒

本案提醒所有合伙人——尤其是正在或即将退伙的专业人士:

  1. 退伙后可能仍有税务义务,应清楚了解合伙协议及退伙契约对未来收入的安排;
  2. **即使未实际收款,只要按协议为个人利益处理,也可能被视为已“收到”收入;
  3. 与合伙企业签署的税务相关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在退出前做好充分税务规划。

 

 

如果您对在澳洲的税务和财务有疑问,请随时联系天勤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天勤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是坐落于墨尔本中心区域的华人会计师事务所。
Schinda Accountant also provide migration audit services for various business migration applications.
2025-05-22T07:47:08+00:00

About the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