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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驳回CGT上诉案:一起林业投资项目的税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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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作出裁决,在Aitken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25] FCA 372一案中,驳回了一位高额投资者针对资本利得税(CGT)评税的上诉请求。这起案件涉及一个名为“AgriWealth 2011软木林项目”的林业管理投资计划,凸显出复杂投资结构下税务处理的关键问题。

 

案件背景

Michael Aitken先生在该林业项目中投资超过1000万澳元,购买了337块林地。作为项目的一部分,他获得了对木材的权益,以及碳封存与盐碱地信用权利,同时还附带一个“期权”:可按固定价格将林地回售给项目管理方。

2015年7月,Aitken行使了该期权,并将林业权益中的木材部分“转让”(novation)给管理公司,所得的471.8万澳元被用于偿还项目公司提供的贷款。这笔收入并未直接支付给他,但税务局仍将其视为“应税收入”。

税务争议点

Aitken主张,他的应税收入应仅为约30万澳元,即转让林地木材部分时的市场估值。然而,税务局则认为,应税金额应为471.8万澳元,并基于以下两项CGT事件:

  1. 期权行使:导致其林业权益市场价值减少。
  2. 权利转让:其对木材部分的权利终止,产生对应的市场价值收入。

法院判决

联邦法院支持税务局观点,认为这两个CGT事件均属合法应税事件,并指出:

  • Aitken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税务局的评税“过高”;
  • 即使收入未直接入账,但法律上仍属其所得;
  • 期权行使与权利转让构成独立应税行为。

法官最终裁定:税务局对471.8万澳元的评税成立,驳回上诉。

案例启示

这起案件为高净值个人与参与复杂投资结构的投资者敲响警钟:

  • 期权安排与税务责任不可分割
  • 贷款偿还并不等于“非收入”
  • 理解CGT事件种类及其后果至关重要
  • 评税依据不仅看市场价格,更要看法律行为本身

对于涉及资产转让、期权执行和投资退出的情形,投资者务必在操作前寻求专业税务建议,避免事后被“追税”甚至追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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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T03:22: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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